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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楊姓女子在農會前公開場所辱罵施男「這個垃圾也一樣」,橋頭地院依公然侮辱罪,判處楊罰金6千元,圖為橋頭地院外觀。記者黃宣翰/攝影 分享 facebook 高雄市楊姓女子因不滿與施姓男子買賣瓦斯發生糾紛,在農會前公開場所辱罵施「這個垃圾也一樣」,橋頭地院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楊罰金6千元。判決指出,楊女於2016年7月15日,在高雄市因與施男發生買賣瓦斯糾紛,楊在農會前公開場所,以「這個垃圾也是一樣」等語辱罵施,貶損施男名譽與人格。楊坦承以「這個垃圾也是一樣」辱罵施,法官認為案發地點位於農會前,案發時間在下班時間,人來人往,屬不特定人所可共見共聞處所。「這個垃圾也是一樣」等語,帶有輕侮、鄙視對方意思,足使人在精神上、心理上感覺難堪,楊觸犯刑法第309 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,念在犯後坦承,判罰6千元,如易服勞役以一千元折算一日,全案仍可再上訴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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